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生申訴處理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提出申訴的範圍是:學生對學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違紀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三條 學生申訴要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學院處理學生的申訴要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事項。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主管領導、職能部門、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9人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人員由學院決定。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學業性違紀處理設在教務處),負責受理學生申訴,先行核查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及證據,并對一般申訴事件做好溝通工作,對重大申訴事件及時提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讨論決定。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 與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 是申訴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三) 與申訴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四) 申訴當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當的其他情形。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七條 學生對學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5個工作日内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在該期間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的條件為:
(一)認為原處分(處理)決定适用條款錯誤;
(二)認為原處分(處理)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
(三)認為原處分(處理)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處分(處理)依據與事實不符;
(四) 有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有徇私枉法行為。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書(一式三份),并附上學院做出的處理決定(複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的系(部)、班級、姓名、學号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本人手寫簽名。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區别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三)不予受理,同時通知申訴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對決定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内,啟動申訴程序,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内做出對申訴的複查結論。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決定受理申訴後,應如實上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相關的申訴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方式調查的,應按照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事實複查清楚的基礎上,區别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一)原處分(處理)決定正确的,維持原處分(處理)決定。
(二)需要改變原決定的,提交院長辦公會或學院有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要将申訴複查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可以采取下列送達方式之一:本人簽收;按申訴書通訊地址郵寄并在院内公告欄内公告。
第十五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經申訴委員會批準暫停執行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訴委員會認為應當暫停執行的。
第十六條 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即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方能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八條 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學生申訴複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内,以書面形式向河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
第五章 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申訴人取消入學資格、退學、開除學籍等重大利益的處理決定時,根據申訴人或代理人的請求,且申訴委員會認為應當舉行聽證程序的,可以采取聽證程序。
聽證主持人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任,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指定。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終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受并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申訴處理委員會彙報聽證情況,提出聽證報告和建議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職責,保證申訴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二條 參加聽證的申訴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三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布聽證紀律。
第二十四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 做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 申訴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 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 有關申訴人進行最後陳述;
(六)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五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将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申訴人在核實筆錄無誤後簽字或蓋章,最後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第二十六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制作聽證報告,并提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專科學生。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